《法治中国》杂志的谷记者曾就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问题采访过我,当时我建议她采访李志平死刑冤案,她表示回去向主编汇报再作决定。

88下午,谷记者打来电话说要采访李志平冤案,因急于用稿必须在这两天内采访。李志平远在河北省定州市,他能不能来北京接受采访要先联系后才能知道。于是,我们商定将采访时间定在下个星期一。昨晚九时,我给李志平打手机,可手机已关机没联系上。

89上午九时半,我突然接到了李志平的电话,他说自己已在北京,准许备下午回去。于是,我立即给谷记者联系,要求她现来采访,谷记者欣然同意,并说马上联系摄影记者,半个多小时就会赶到。

打完谷记者的电话,李志平就到了律师事务所。原来李志平88就来了北京,他又去公安部上访了,由于没有带身份证,公安部信访室没有接待他。李志平告诉我,前两天他又去了定州市公安局找法制科李科长,李科长仍然答复说,要等上级决定后才能撤销故意杀人案。他们一直在拖着。

我告诉李志平,我在七月底给公安部周永康部长写了一封投诉信,反映定州市公安局不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撤销故意杀人案一事,估计他们将信转到公安厅去了。

前些天,我给李科长打了电话询问撤案一事,但他没有接电话,不知为何?于是,我又给李科长打电话,手机响了很久,终于接通了。李科长听说是我找他,态度很好,我说以前打过电话给你,但你没有接。李科长说,现在看到北京的来电有点怕接,担心又是记者采访,上次凤凰卫视记者采访时,以为是去年央视《今日说法》樊记者采访,所以才接受了。

李科长仍然说,他们很重视,一直在向公安厅和政法委反映,只要上级作出了决定,就会立即照办。他还告诉我说,上次河北省高级法院来了一个副庭长,过问李志平一案,我们当地公检法都热情陪同,但是他听说此案的案子最后退回给公安了,就说应当由公安来处理善后工作,令我们很失望。因为这个冤案,公检法都有责任,不能由公安机关一家来承担。

我对李科长说,李志平冤案,公检法三家都有责任,这是没有错的。但是,由于一审法院两次判处李志平死刑,二审法院都予以撤销,发回了重审,一审法院没有再进行重审,而是将案件退回了检察院,也就是说,法院没有作出过生效判决,也不存在再审改判问题。案件退回检察院后,检察院又将案件退给公安机关,虽然当年公安机关不愿意接受案件,但是经过保定地委(现保定市委)召开常委会研究,决定由公安机关来接受。因此,公安机关必须面对案件落在自己头上的这个现实,来加以处理,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8条作出撤案决定。

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必须要拿到以下三种司法文书中的一种,一是法院的无罪判决;二是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三是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

现在,李志平要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是不可能,因为案件退回了检察院,检察院又退回了公安机关,因此,检察院不可能再提起公诉。

要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也是不可能,此案现在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长达二十多年了,也没有找到李志平作案的有力证据,公安机关此案无法侦查完毕,没有充分证据,检察院也不可能接受案件,何况检察院知道李志平死刑案是一个冤案呢,一旦接受了就会再惹上了麻烦。

所以,平反李志平冤案的责任自然就落到了公安机关的头上,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公安机关始终找不到李志平杀人的证据,那么就应当按公安部的规定予以撤案,撤销了案件从法律上也就证明了李志平是清白的。

李科长说,我们还是怕撤案呀,担是检察院、法院会有意见。我对他说如撤案,法院绝对不会有意见,因为此案退回去检察院以后,就以法院无关了。

至于检察院会不会有意见,这不好说。但我给他出了一个主意,公安机关写出一个新的结案报告和案卷一起送给检察院,如果检察院退回了,你们就作出撤案决定,估计检察院也不会有什么意见,谁会再去惹这个案件呀?

我还说,前不久在媒体上看到一个强奸冤案,最后就是以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形式予以平反的。

李科长说,这个主意原来没有想到,可以向局长汇报看是不是可行,另外将媒体报道的这起案件资料寄给公安机关,以增加局长撤案的信心。

我对李科长说,李志平现不想追究当年制造冤案者的责任,现公安局的领导与冤案也无关,但是如果对李志平案件始终拖着不平反,责任就该由现任领导来承担,媒体也许会将焦点对着他们。

李科长说,当年办案人员有的死了,有些也早已退休,年事已高。现领导一直很重视平反工作,放心吧,我们一定会解决的。

与李科长打完电话,谷记者与摄影记者也到了。采访完后,已是十二时了。因我下午要去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没有时间招待他们吃中午,谷记者离开后,李志平去北京西站坐火车回定州。

李志平已经蒙冤24年了,到底还要等到何时才能为他平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