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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平“故意杀人”案24年得不到平反的情况反映
作者: 刘晓原 | 2007年07月30日 11:15 | 栏目: 李志平死刑冤案(97) 点击 | (1) 评论 | 本文地址: http://liuxiaoyuan.blshe.com/post/3388/82771
公安部周永康部长,您好!
我是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所在2005年10月接受河北省定州市西城乡南町村李志平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李志平死刑冤案申诉案代理人。李志平“故意杀人”案,早在1988年就被司法机关定为冤案。我代理此案申诉后,曾多次向定州市公安机关反映,但是他们迟迟不予以撤销案件。在无路可走之际,只好写信向您反映,请您在百忙中关注一个农民的命运。
1983年9月9日,河北省定县(现定州市)公安局以李志平涉嫌犯故意杀人为由,将他进行刑事拘留,羁押于定县看守所。后来,李志平两次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河北省高级法院两次以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1986年,河北省高级法院将李志平故意杀人案的主要证据送公安部鉴定。公安部将证据分别送给六省市公安厅(局)专家鉴定,最后否定了是李志平作案。鉴定结论作出后,河北省高级法院将案件退回保定中级法院,中院又将案件退回给检察院,检察院再将案件退回定州市公安局。
1990年7月,李志平被羁押了近7年时间,定州公安机关才以“取保候审“为由将他释放。李志平走出看守所后,从1995年起开始向公安机关申诉,要求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予以平反昭雪。李志平的不断申诉,曾引起了时任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金国同志的重视,他指示对李志平冤案进行复查,要解决好遗留问题。就在工作组进行复查时,定州市公安局称侦查案卷不见了,保定中院也说审判案卷找不到了。后来平反撤案工作不了了之,冤案再一次被搁置起来,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也一直没有解除。
2006年6月24日,《民主与法制时报》将李志平死刑冤案曝光。随后,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燕赵晚报》、《法制周报》、福建人民广播电台、最高检《方圆法治》也进行了报道。
多家媒体将冤案曝光后,才引起了定州市公安局重视,2006年7月6日,该局解除了对李志平长达十六年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解除后,我代理李志平向定州市公安局递交了撤销故意杀人一案申请书,李志平本人也多次到公安机关要求撤销故意杀人案,但得到的答复是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才能撤案。
2006年11月,李志平来到北京找公安部反映,接待人员要他回去找当地公安机关解决。
2007年4月中旬,定州市公安局负责人找李志平谈话,要求他别去北京上访,说公安局正在想办法解决。但他们又说,要撤销故意杀人一案,必须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政法委批准,要求李志平赖心地等待下去。
李志平故意杀人案,当年由定县(现定州市)公安局所立,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8条规定,在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情形下,立案的公安机关就应当撤销案件。
也就是说,定州市公安局有权撤销李志平故意杀人案,根本不用经过上级机关批准。定州市公安局的说法,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是在推卸责任。
当年工作组复查案件时,没有撤销李志平故意杀人案,是因为“案卷找不到了”。2006年7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将案件曝光后,公安、法院都说“案卷找到了”。如今找到案卷又一年了,为何还在研究?为何还不予以撤案?
李志平死刑冤案,长达二十四年了,媒体曝光也已一年。我们的司法机关,却迟迟不对冤案进行平反昭雪,这种严重不负责的做法,不仅违反了“有错必纠”的法制原则,也违背了“司法为民”,建设和谐社会的法制理念。
最后,请求您能过问此案,并责令河北省定州市公安局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8条规定,撤销李志平故意杀人一案,并按国家规定予以赔偿,使这起长达24年死刑冤案能得到彻底平反,还无辜者一个清白。
此致
情况反映人: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2007年7月30日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
邮编100038
联系电话:010-63990626(办),891069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