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4日至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律师法修订草案。为了解律师界对法律修改的意见和建议,检察日报社于6月28日下午,在北京财富中心40楼,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了“律师地位与律师法修改”研讨会。笔者应邀参加了研讨会,下面是本人书面发言稿的内容摘要。

    别给律师戴高帽子

    这次《律师法》修订草案,将律师定位为:“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职业人员。律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使命。”

    这个定位,比以前《律师条例》和现行的《律师法》提高了很多。

原来的《律师暂行条例》,也规定律师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但那时的律师属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那时的法律顾问处属于国家“事业单位”编制,律师费收入也不用交税,律师拿国家工资。

    1996年《律师法》颁布实施后,律师不属于“国家法律工作者”了,将其定位为:“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提供法律服务职业人员”,这真正体现了律师职业属性。这一界定体现出对律师职业的重新认识。

    某市律师协会会长说,草案对律师职业性质的定位,体现了律师的职业特点,有助于增强律师的职业责任感、使命感,有助于提高社会对律师社会角色的认识和尊重。

    但是,我认为这种不切实际的拔高律师的定位,对律师业来说,并不是一件好事。国家对律师行业、对律师寄予了这么高的厚望,而律师业的现状却是难以承受这神圣使命。

    律师事务所属于服务性机构,从某些方面来看,与会计师事务所很相似,都是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它即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它只不过是利用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服务。律师是受聘于律师事务所的员工,为律师事务所服务,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从事业务。

    律师没有执法权和裁判权,律师接受委托后,服务的对象是自己这一方当事人,只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只要律师的服务符合法律规定,符合与当事人签订的协议约定(当然这个约定的内容是不违法的)就可以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应当体现在司法机关的裁判上。律师的服务也许可以体现正义,但难以体现公平(也只能体现在委托方)。

   《律师法》修正案中,强调了对律师队伍的监督管理,却忽视了对律师行业和律师的支持和扶助。

    国家对律师行业,除了在法律上进行支持外,在经济上不给予任何支持,司法行政机关也没有扶助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和新律师发展的政策。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除了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共10。5%)外,每年还得缴纳巨额的律师年检注册费、会员费(在北京,律师事务所会员一年一万,律师一年2500元),律师每年还得为困难者提供法律援助。

    对新入行的人来说,如是做提成制律师,由于自己没有案源,收入非常低。做工薪制律师,每月的工资估计也就给个一千五(在大城市)。对实习律师,有的律师事务所还不给工资。

    在这种现状下,却要律师肩负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正义和公平”的神圣使命。

    一方面要生存,一方面是正义与公平,另一方面国家不给经济上的支持作后盾。律师肩负了太多的重担。律师毕竟是人,他不仅自己要生存发展,还要承担养家糊口的责任。

    将《草案》对律师的定位,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比,律师的定位明显“高于”法官、检察官,《法官法》、《检察官法》第二条、三条,对法官、检察官的定位是:法官(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的审判(检察)人员;法官(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但是,律师的实际地位却无法与司法机关人员相比,法官、检察官不仅政治地位高于律师,而且还有国家给予的各种社会保障。

    律师与同为法律人的法官、检察官相比,律师是一个矮个子的孩子,法官、检察官是一个高个子的大人。现在,将律师的定位拔的那么高,等于是给律师戴上了一个高帽子,从外表上看起来,三者“旗鼓相当”。

    表面上的高定位,背后却没有权力作保障,难道能改变律师业的现状吗?

也许有人会说,律师赚钱容易,有些律师赚钱是比法官、检察官多,但是如把保障机制算上去,除了少数人外,绝大多数的律师可能还比不了司法人员。

    我不知将来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会不会对法官、检察官进行重新定位,如果定位不修改的话,律师的定位明显高于法官和检察官,这完全不符合司法现实。

    所以,我认为对律师的定位,还是维持原定位,这符合客观事实,不要人为去拔高。

   切莫将《律师法》,修改成《律师处罚法》

    现行的《律师法》更象一部义务法,律师执业保障很少,更没有经济保障权。

《律师法》草案,仍然用了大量篇幅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约束,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处罚规定占了很多篇幅,原有处罚条款六条,草案则增加了四条,共十条处罚条款。草案全文共五十九条,处罚条款就占了六分之一。

    与处罚条款形成反差的是,对律师权利条款却规定的不多。

   《律师法》草案与《律师法》相比,虽然增加了几条律师权利条款,但是由于规定不明确具体,在实践中难以得到落实。

    草案对《律师法》有一个很大的改动,就是增加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经济处罚,在处罚金额上幅度还很大。由于对违规行为规定不具体,很笼统,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一不小心违规,就会面临巨额罚款。

   《律师法》原来是没有对律师进行经济罚款的规定,只是没收违法所得。司法部制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处罚办法》同样没有罚款规定。

草案将使《律师法》,变成了《律师管理法》、《律师处罚法》。

    同为规定职业人的法律,如《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执业医师法》、《注册会计师法》、《教师法》,都设有“法律责任”或者“惩戒条款”,除了《执业医师法》、《注册会计师法》对单位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处罚外,对医师、会计人员没有直接罚款处罚规定。但有一个例外,《公证法》中也有对公证员进行经济处罚规定,司法部是律师与公证员的主管行政部门,不知为何司法部只盯着钱不放?

    将草案与上述所提到的职业法相比,说《律师法》成为了《律师管理处罚法》,这个说法并不为过。

    草案规定的罚款处罚也不轻,一般的违法行为最高可以处以五千元罚款。在《治安管理法》中,只有赌博、卖淫嫖娼等严重违反治安行为才会罚款这么多。

有人说,中国的律师是一群没娘的孩子,只对他们“喊打”要钱,却没有哪个部门给他们关心和支持。

    据媒体报道,法学院校毕业的学校,直接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比例很少,很多人都是选择去公检法,或者党政机关做公务员,甚至宁愿选择进企业做法务工作,也不愿去做律师。

    为什么会这样呢?关键问题是做律师没有保障,特别是刚跨入律师行业的新人,这个日子是很难熬的。前不久,有媒体报道北大毕业生去法院做书记员,这就很能说明问题。

    在建设法制社会、建设和谐社会,维护人权方面,律师作用越来越明显,但是,对这个特殊的群体,我们的法律、我们的政策,却没有赋予律师什么权利,相反却赋予了他们太多的社会责任。

    在承担社会责任上,国家对律师的要求高于法官、检察官。这难道是对律师们“高看一眼”吗?我以为这是对律师的不平等。

没有平等权利,何来同等义务?

   执业权利遭到侵犯,谁来救济?

    当前律师执业环境艰难,许多应当享有的权利难以实现,其深层次的原因,与《律师法》没有规定律师权利的救济程序不无关系。当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时,救济无门,投诉无路,这是立法上的一个明显不足。

    如会见权的问题,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受其家属聘请后,紧接着就是会见了解案情。但是,有的公安机关就是以种种理由拖着不让见,有的说我们还没有来得及审讯,要等审讯完后再安排会见。有的干脆不说理由,就是不让见。

   法律明明有规定,公安机关就是不执行,律师该怎么办。投诉公安机关吧,往往是石沉大海。向律师协会或者司法局反映,他们也管不了公安机关。据媒体报道,前几年有一个地区的律师,由于公安机关总是不安排会见,处处   难律师,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说还败诉了。

    当律师会见权得不到保障时,权利就不为权利了。在立法中应设置律师权利的救济途径。他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

律师不能顺利会见到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家属就责怪律师“没能耐”,说律师在公安机关关系不硬。在这种司法环境下,有的律师迫不得已去找关系。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时,公安人员总是站在旁边监听,有的还规定不能问案情,时间不能超过20分钟。

    一个警察站在旁边监视,犯罪嫌疑人不仅怕说,律师心理上也感到有压力,感觉自己在做坏事一般。不让案情,律师又如何了解案情,如何提供法律帮助?

在侦察阶段,律师会见起不了什么作用,无非是代家属问问有什么需要,转告一下家里的情况,

    现草案规定,在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这个规定对公安机关来说,还是有空子可钻。因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还得有一个前提条件“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都是在看守所,看守所都是有安全措施的场所,如此规定不是多此一举吗?如果有公安人员提出,我们看守安全措施不好,要求在场监听,律师又不是无可奈何吗?

    所以,我认为应当改为“在看守所内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会见室内不准安装监听设备”。

    阅卷难问题,在侦查阶段,则不让看任何材料;审查起诉阶段,只让看起诉状副本,审判阶段好些,法院一般不会为难律师。

    调查取证难,这是一个普遍问题。刑事案件就不用说了,辩护律师很难行使调查取证权。由于《刑法》第306条有一个辩护人伪证罪,律师也不管轻易去调查。

    在民事案件中,律师要行使调查取证权同样很艰难,主要原因是被调查人或者单位不予以配合,遇到这种情况,律师又没有强制取证权,也没有处罚权,很是无奈。而法官一般不会进行调查取证,由于取证不到,就面临着败诉。

   《律师法》草案修正后,虽然保证了律师的阅卷、会见、调查取证权,但是由于没有规定行使执业权受到侵犯时,如何解决的途径,那么在执行时又会遇到难题。

    另外,对律师在刑事、民事案件中的取证权,以后修改《刑诉法》、《民诉法》时,应当加以细化。如规定在律师调查取证,遇到有关单位不配合情况,应当由法院去调取,或者由法院出具调查函给律师,如被调查单位不配合,应按妨碍诉讼论处,由法院进行司法处罚。

   特批律师——特权产物

   《草案》第八条规定:“曾经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律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律师法》第一次修改前,规定了司法部有特批律师权利。2001年12月29日《律师法》修改后,取消了特批权。因为国家实行了司法考试制度,要想成为律师,必须要先通过司法资格考试。

     司法资格制度实施后,那些不愿参加考试,又想做律师的人就没有办法了。

应当承认从事法律研究和教学,有着高级职称的人,理论学术水平很高,让他们去参加这种应试式的考试是显得“小儿科”。

    但我想,既然国家制定了考试制度,而且是国家级的考试,按照游戏规则,大家应当在同一起跑线上来公平竞争。如果要给予照顾的话,也只能照顾国家贫困地区的考生们,那里的律师少呀!当然啦,如专家们愿意去国家贫困地区做律师的话,我想国家不仅要特批照顾,还应当给予大力表彰。

   专家们既能水平高,却又怕考试,这有点说不过去。如果专家教授参加考试,过不了关的话,不是他们的水平低,而是考题存在问题。但是,这些司法考试题目,可是由专家们出。

    如果考试制度无法体现人的水平,建议还是予以取消吧。只要法学院毕业的人,不经考试就可让他们做律师。从理论水平来讲,通过三年或者四年的法学理论系统学习,法律知识足矣。

    以前将“特批律师”废除,无形中削减了行政部门的特权。权利是好东西,可以带来地位和各种利益呀!现草案中重新提出要恢复特批律师,完全是特权思想在作怪。

    我想,如果可以有特批律师,是不是也可以有特批法官、特批检察官、批准医师、批准教师呢?

    允许司法行政部门有特批律师权,这是对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挑战,无法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据媒体报道,在审议《律师法》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和一些委员对“特批律师”规定,提出了严厉的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