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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优的广告代言费为何被追缴?
作者: 刘晓原 | 2007年06月29日 14:34 | 栏目: 法制时评(126) 点击 | (2) 评论 | 本文地址: http://liuxiaoyuan.blshe.com/post/3388/70752
亿霖集团传销案目前已由北京警方侦查终结,并移送至检方,葛优代言费已全部追缴。北京警方相关人士曾透露,葛优代言费共计30万元。亿霖事件中,葛优虽是代言人,但同时也是一名传销骗局的受害者。30万元低于同类广告的代言费,葛优认为合作造林是件好事,所以给亿霖木业公司打了折扣。而且,葛优本人也投资购买了林地( 6月29日《新京报》报道)。
警方是否认定葛优参与传销,葛优是否知情亿霖在搞传销,《新京报》在报道中没有提及。但从警方没有抓葛优来看,估计没有认定他直接参与了传销,也没有认定他是传销共犯。
那么,我们就有点看不明白了,警方是根据什么来追缴葛优的代言费呢?
按照法律规定,警方要追缴葛优广告代言费用,先要认定葛优的代言行为违法,代言所得的广告费用属于违法所得。
亿霖公司的造林广告,按照《广告法》规定,认定其为虚假广告宣传是没有问题,但这个认定应由工商部门来作出。即使认定为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人代言费也不应当追究,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藏秘排油”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后,郭德纲的代言费也没有被工商部门没收。
当然如果该广告构成了虚假广告宣传犯罪,广告代言人在代言时又是知情的,那么代言收入要被司法部门追缴。
现在,警方对亿霖公司立案侦查,不是因为他们进行了虚假广告宣传,构成了虚假广告宣传犯罪。而是因为该公司进行传销,构成了非法经营犯罪。
因此,现警方对葛优的广告代言费用予以了追缴,很可能是因为葛优对亿霖传销行为知情。在这种情况下,其代言费用就应当被追缴。葛优可能没有直接参与传销,警方也没有认定其构成了传销犯罪,故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如果葛优在为亿霖做造林广告时,对该公司传销行为完全不知情,他取得该公司的广告代言费用,属于民事法律上的“善意取得”,依法就应当予以保护,公安将葛优“善意取得”的收入,当作非法所得予以追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