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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受到性骚扰该如何维权?
作者: 刘晓原 | 2007年06月26日 09:20 | 栏目: 办案随笔(132) 点击 | (2) 评论 | 本文地址: http://liuxiaoyuan.blshe.com/post/3388/69503
性骚扰是一个外来词,上世纪六十年代首先出现于美国,九十年代以后才被介绍到中国来,在此之前中国人对一些不礼貌和非礼行为习惯称之为“耍流氓”。
在现实生活中,受到性骚扰的绝大多数是女性,男性被“性骚扰”的事例几乎都是近几年才报道出来的。但是,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男性被“性骚扰”已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男性也会受到来自女性或者同性的性骚扰。例如卖淫女对宾馆男客人的性骚扰,女老板对男员工的性骚扰,女同事对男同事的性骚扰,男同恋性者的性骚扰等。但是,大部分男性出于各方面考虑,不愿向外人提起,但这并不能说明男性被“性骚扰”的事件少。
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第一次将性骚扰写进了法律。该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如果妇女受到了性骚扰,按照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顾名思义,《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男性的合法权益该法不予以调整。那么,如果男性受到了性骚扰,他可以依据那些法律规定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呢?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的身体权、人格尊严权受非法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第44条“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情节严重”要受到治安处罚。
性骚扰侵犯的主要是他人的人格尊严权,有的同时还侵犯了身体权、健康权。因此,当男人受到性骚扰后,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如果因受性骚扰受到了身体伤害,如有的人受到性骚扰后,引发了精神疾病,还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另外,受到性骚扰后还可以向公安派出所报案,要求对侵害人进行治安处罚。
目前,我国还没有严格的性骚扰方面的法律,包括对性骚扰的定义、性质都是不明确的,由于法律上对性骚扰行为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加上性骚扰的隐蔽性、突发性,取证比较困难,不仅女性受到性骚扰者会选择沉默,男性更不愿意声张,怕有损男人的面子。所以,现在的性骚扰问题是越来越严重。
遇到性骚扰一定不要沉默,向骚扰者明确表示你无法忍受这种行为。如果在你表示态度后,骚扰继续或者程度加深,尽早和你的上级或其他值班领导联系。最好记下发生的具体内容,如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等。你也可以和人事咨询部门、企业健康保护机构的行业组织等联系。谨记,你被骚扰永远不是你的错。你有权利让人知道那些你感觉被侵犯或者某种程度上感觉不舒服的事情。
性骚扰举证难已经成为了横亘在性骚扰受害者面前的一道障碍。一般来说可以保存下列材料作为确认性骚扰行为的证据:书证。包括性骚扰侵害人发来的信件、电子邮件等; 物证。包括暗示性的礼物、黄色光盘等;视听资料。包括监控录像、两人的录音等,受害人如果能够合理预见到可能会遭遇侵害行为的,可以提前准备好录音、录像设备;证人证言。当事人应注意收集这些证据,并妥善保管。
在性权利保护方面,我国的刑事法律,注重保护女性的性权利,如《刑法》中规定了强奸罪,猥亵妇女儿童罪等,而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却经常被忽视。
为了预防和打击性骚扰行为,司法解释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对性骚扰行为进行具体界定,将来修改《劳动法》、《公司法》、《教师法》、《医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等法律时,应加入禁止性骚扰条款,并明确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谢谢大律师。问好致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