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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仇恨种子再发芽——兼谈建立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

韩浪是重庆籍在京打工人员,今年35岁。22岁的时候,她嫁给了一个大自己15岁的男人,并生下了一个男孩。2001年,韩浪从家里搬出与老公分居。

2005424,韩浪年仅6岁儿子死在一口废井里。第二天,公安机关侦破了案件,同村一名13岁的张姓少年与韩浪的儿子打架,将小孩子掐死后丢进了井里。这名少年未满十四周岁,依照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收容教养。

200613,韩浪向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状告小张的父母要求赔偿损失。一审判决,由小张的父母赔偿韩浪15万余元。

然而,由于张家贫困法院一直没有执行到赔偿款。儿子没了赔偿也拿不到,韩浪的心里开始埋下了仇恨的种子。

一天,韩浪再一次两手空空从法院出来,没有领到执行款的韩浪,这次彻底绝望了。于是,她走进了五金商店购买了5斤硫酸,准备对张家“以牙还牙”进行报复。

200611月,韩浪给母亲写好了一份遗书,她写道:“没了这孩子我一直也不好过,我豁出去了!”,韩浪作出了以死想拼的复仇准备。

20061125,韩浪发现张家18岁的女儿晴晴上了一辆公交车,她马上也跟着上了车。途中,韩浪乘人不注意,将一斤硫酸泼向了已经睡着的晴晴脸上,四溅的硫酸还烧伤了多名乘客。经法医鉴定,晴晴全身被烧伤面积达15%,属于重伤。

韩浪儿子没了,为报仇自己也进了监狱。张家儿子杀了人,因经济困难赔不起,连累女儿也跟着遭殃。

这一切的一切,深层次的原因在哪里呢?我们同情韩浪的不幸,谴责韩浪的残忍的同时,是不是也该深思一下我们的刑事救助政策?

韩浪在儿子被杀后,法院虽然判决对方赔偿,但在张家贫穷而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有刑事受害者救助政策,能够给予韩浪经济救助,晴晴的悲剧也许就可以避免了。

刑事案件中,很多受害人或者家属难以得到赔偿,其中主要原因是被告人家庭太穷,没有赔偿经济能力。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也往往成了一张法律白条

在这种情形下,受害人或者家属就会对被告人(或者其家属)产生更大的仇恨,也会怨恨司法机关对判决执行不力。有了司法救助政策,及时给受害方予以救济,在一定程度也能抚慰他们痛苦的心灵,也不至于使他们的生活陷入绝境。

我个人认为,在被告人确实无能力赔偿的情况下,国家就应当承担起对救助的责任。如果被告人出狱后,有经济能力了,国家可以对他们进行追偿。

建立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最大问题可能是经济来源。我想,这项制度属于国家救助,应当由国家财政拨付专项经费,另外,还可以从刑事案件罚款中

据了解,有些地方司法机关已经开展了此类司法救助,今年“两会”期间,也有人大代表提出要建立对刑事受害人进行救助的提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曾表示要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但是却迟迟不见出台。如何保护刑事受害人的利益,国家司法部门该想想办法了。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