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0,《中国普法网》以《郭德纲承认代言有违规之处》为题,报道了郭德纲与消费者王立堂“沟通”的事宜。

611,王立堂状告“藏秘排油减肥茶”虚假广告宣传一案,在崇文区法院开庭,王先生当庭撤回了对郭德纲的起诉。事后,很多媒体都报道了此新闻,说郭德纲已向王立堂“道谦”,并对代言行为表示“认错”。

   613中午,郭德纲针对媒体说其“道歉”、“认错”一事,发表了一篇《藏秘的事我并没道歉》博文,他在博文中说:“近日,各大媒体又欣喜若狂的发出郭德纲关于藏秘一事道歉的消息。呵呵,我踅微的解释一小下。”“我与原告王立堂先生达成共识是没错,但根本就没有道歉这么一说。在德云社后台,我和王先生大部分时间聊的是相声,他老人家是一直痴迷相声的老相声迷,而且很喜欢德云社的节目。此次起诉的主要目标并不是郭德纲,而是某某日报等几家单位。我们在和谐的气氛下进行了沟通,记住,是沟通而根本就不是认错

   郭德纲的此篇博文,613下午新浪网将其放上了首页。晚上,我看到此博文后,向王立堂先生打电话求证。王先生再次谈了他与郭德纲是如何“沟通”,如何达成共识情况。他说“沟通的”详细的情况,其实《中国普法网》记者都已作了报道。现自己不对郭德纲的博文发表任何评论。

我又问王先生,你认为《中国普法网》记者在报道中提到的如下内容属实吗?记者在文章中是这样说的:“郭德纲认真听取了王立堂的意见,表示通过媒体报道,他知道了现行法规禁止以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宣传保健食品的功效,并认识到在为藏秘排油茶代言中有违规之处。郭德纲同时表示,要吸取教训,做个维护广大群众利益、学法守法的民间艺人。”

先生回答说,记者报道内容全部属实,没有任何虚假成份。

“沟通”不等于“认错”,这个相信大家都明白,但我有些弄不明白的是,郭德纲与王立堂达成的共识中,已“认识到在为藏秘排油茶代言中有违规之处”,那么这属不属于“认错”呢?如果不是“认错”,那郭德纲“要吸取什么教训”呀?这不是玩文字游戏吗?

从郭德纲的博文可以看出,他是不会对代言“藏秘排油减肥茶”虚假广告而“认错”的。现媒体说他已“认错”了,那真是媒体的“一厢情愿”。为了表示“有错不改”决心,郭德纲“该出手时就出手”,立即写博文予以反驳,狠狠地搧了媒体一“耳光”,看媒体下次还敢不敢说“假话”。

所有代言过虚假广告的明星,从来没有那个“认错”过,为何独要郭德纲“认错”呢?看来,郭德纲不“认错”,还是有一定理由。

挨郭德纲“耳光”的虽然是媒体,但我以为该“清醒”却是立法机关。如今的虚假广告越来越泛滥,虚假代言行为也越来越严重,而《广告法》对此的处罚却是那么轻。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竟然无法处理。

如果大陆的广告法律法规,也如国外和港台地区那般完善,对明星代言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他们敢只顾收钱而不顾消费者利益吗?看看4月份台湾36个艺人因代言虚假广告受处罚案例吧,那可不是认不认错的问题,靠“认错”和“道歉”是过不了关的。他们不仅都受到罚款处理,其中6人还被刑事逮捕,面临牢狱之灾。

对待明星代言行为,仅靠道德是不行的,还是得靠法律来约束。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中国普法网刊登的文章<郭德纲承认代言有违规之处>http://www.legalinfo.gov.cn/misc/2007-06/11/content_634556.htm

状告郭德纲虚假广告代言案,以撤回起诉而告终

郭德纲承认代言“藏秘排油”广告“违规”

“幸运”的大陆明星,“倒霉”的台湾艺人

律师建议将虚假广告代言人一同列为处罚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