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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网络侵权,我们很无奈
作者: 刘晓原 | 2008年08月20日 16:23 | 栏目: 法制时评(289) 点击 | (10) 评论 | 本文地址: http://liuxiaoyuan.blshe.com/post/3388/245720
网友有文章,被他人用匿名发到论坛;也有网友的图片,被网站私自转载。网友知道后,感到十分的气愤。
有人对我说,如果盗用者会注明原作者,也许就不会计较了。可恨的是,他们不仅不写作者名,竟然还署上自己的名字。
这类侵权行为,在网络上非常多。曾经有一个网友,因某网站盗用自己文章,没有署自己的名,也没有给稿费。一气之下,他就与网站对簿公堂,要求网站赔偿损失。
会去打官司维权的人,毕竟还是非常的少,主要原因是取证很难,维权成本高。
我的博文经常被转载,且不说网络转载,不会给通知和稿酬,就是党报用我的博文,也从来没有通知过我,也没有寄过一分钱的稿酬。我不知他们是没有著作权意识,还是因为经济困难的缘故。
我是一名律师,维权相对容易些,也想过提起诉讼打官司。可是转而一想,要打官司不仅费时费力,连被告也很难找到,如何去告呢?如果文章是被网站(或媒体)转发,要找到他们还是容易。但是,如果他们是在外地,还得去被告所在地起诉。这样一来,成本就太高了。好在网站转载会注明作者名,这样一来,只是少了稿酬而已。
我心里想,写博文并不是为了几个钱,而是为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网络(媒体)多多转载,等于给我做了免费广告宣传,这可是一件好事呢!有了这样的阿Q精神,心里也就释然多了。
当然啦,如果真想以网络服务商(媒体)较真,要求他们支付的稿酬,从法律上来看,这也是行得通的。 如果会去起诉网络服务商(媒体),法院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判决被告支付稿酬。
如果不想让该网站转载文章,还可以依照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给他们发函要求删除,网络服务商有义务删除侵权文章。
当文章被他人以匿名方式发到论坛,此时要想维权难度则很大。因为你知道匿名者是谁,难以查到侵权人的姓名和具体地址。我们虽然可以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对方的IP,但仅知道IP地址,基本上没有什么作用。
现在论坛不是实名制,也不凭身份证登记。除非构成了刑事犯罪,否则,公安机关也不会予以协助。
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对他人发在网络上的侵权文章,网络服务商在接到权利人(即被侵权人)的通知,经过初步核实后,就应当予以删除。不然,就构成了共同侵权。也就是说,只要网络服务商主动删除了侵权文章,网站也就不用承担责任。
由于法律不健全,网络管理跟不上发展,维权成本又太高。因此,网络侵权之事是越来越多,令作者们防不胜防。这个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我想,如果管理部门能象防“敏感”文章一样,去预防网络侵权行为,我相信,侵权行为会得到比较有效的控制。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拜读!要让网络侵权行为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