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設立遊行示威區,是法制進步體現嗎?
作者: 刘晓原 | 2008年08月20日 08:53 | 栏目: 法制时评(281) 点击 | (5) 评论 | 本文地址: http://liuxiaoyuan.blshe.com/post/3388/245546
為了便於中外民眾在奧運會期間行使遊行示威權,有關部門在北京市丰台區的世界公園、海淀區的紫竹院公園和朝陽區的日壇公園開闢了遊行示威區。
在公園開闢遊行示威區,讓民眾公開表達自己的訴求,這可是開天闢天頭一回。如果沒有奧運會,你想在休閒遊玩的公園示威,那可是白日做夢。
設立示威區,為民眾行使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提供一些便利條件,這本是有關部門的份內之事。但仍然有人為此高唱讚歌,稱“這是中國法治進步的體現,也是中國與世界接軌的具體表現。”
想不到,這次讚歌又唱得過早了。
示威公園設立後,從8月份以來,北京市主管部門共接待申請集會遊行示威77起149人次。其中,境內人員提出申請的74起146人次,境外人員提出申請的3起3人次。此外,還接待有關集會遊行示威的諮詢22起24人次,其中,境內人員諮詢13起14人次,境外人員諮詢9起10人次。(據8月18日新華社報導)。
不到一次月就有77起申請,儘管人數很少,但也表明是有民眾想通過行使基本權利來表達訴求和願望。
遺憾的是,至今沒有一起申請得到了許可。
北京市公安局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對此作瞭如下的解釋:
“據掌握,現已提出的申請大多數是要求解決勞資糾紛、醫患糾紛、福利待遇等具體問題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1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實施條例》第11條的規定,要求解決具體問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申請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與有關機關或單位進行協商。目前,已有74起遊行示威活動的申請人通過有關主管機關或單位與他們的協商,解決了具體問題,因而自行撤回了申請。應該指出,具體問題提出通過具體協商來解決的法律規定,是我國法律解決公民個人訴求的一種有效方式。
在已經提出的遊行示威申請中,還有2起屬於申請手續不全、不符合申請要求的,現正在補正相關手續。例如,日前,某位申請人申請攜幼童進行遊行示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集會遊行示威是表達共同意願的活動,而幼童不具有獨立的意志,沒有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不符合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主體條件。因此,主管機關請其補正參加示威活動的符合條件的人員和人數,並提供相關材料。當然,要求補正材料並不意味著拒絕申請或已經做出了不許可的決定。
此外,還有1起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規定的不予許可的情形,主管機關已做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
集會遊行示威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建國後所製定的四部憲法都有明確規定。
1954年《憲法》第8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國家供給必需的物質上的便利,以保證公民享受這些自由。
這第一部憲法,不僅賦予了公民的基本權利,並且還要求國家為公民行使這些權利,提供必需的物質上便利。
此後的三部憲法,雖然刪除了為公民行使基本權利提供物質上的便利規定。但在《集會遊行示威法》出台前,公民行使集會遊行示威權,是不用向有關部門申請,也不必經過他們的許可。
“八九”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集會遊行示威法》。
這部只有三十六條條文的法律,竟有三分之二的條文是約束公民權利的行使。這根本不是一部權利法,而是一部管理法。
在奧運期間開設示威公園,無疑是做做樣子給外人看。如果把這也當一回事,只能說你是“很傻很天真”。
(作者: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劉曉原律師)
在公園開闢遊行示威區,讓民眾公開表達自己的訴求,這可是開天闢天頭一回。如果沒有奧運會,你想在休閒遊玩的公園示威,那可是白日做夢。
設立示威區,為民眾行使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提供一些便利條件,這本是有關部門的份內之事。但仍然有人為此高唱讚歌,稱“這是中國法治進步的體現,也是中國與世界接軌的具體表現。”
想不到,這次讚歌又唱得過早了。
示威公園設立後,從8月份以來,北京市主管部門共接待申請集會遊行示威77起149人次。其中,境內人員提出申請的74起146人次,境外人員提出申請的3起3人次。此外,還接待有關集會遊行示威的諮詢22起24人次,其中,境內人員諮詢13起14人次,境外人員諮詢9起10人次。(據8月18日新華社報導)。
不到一次月就有77起申請,儘管人數很少,但也表明是有民眾想通過行使基本權利來表達訴求和願望。
遺憾的是,至今沒有一起申請得到了許可。
北京市公安局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對此作瞭如下的解釋:
“據掌握,現已提出的申請大多數是要求解決勞資糾紛、醫患糾紛、福利待遇等具體問題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1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實施條例》第11條的規定,要求解決具體問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申請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與有關機關或單位進行協商。目前,已有74起遊行示威活動的申請人通過有關主管機關或單位與他們的協商,解決了具體問題,因而自行撤回了申請。應該指出,具體問題提出通過具體協商來解決的法律規定,是我國法律解決公民個人訴求的一種有效方式。
在已經提出的遊行示威申請中,還有2起屬於申請手續不全、不符合申請要求的,現正在補正相關手續。例如,日前,某位申請人申請攜幼童進行遊行示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集會遊行示威是表達共同意願的活動,而幼童不具有獨立的意志,沒有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不符合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主體條件。因此,主管機關請其補正參加示威活動的符合條件的人員和人數,並提供相關材料。當然,要求補正材料並不意味著拒絕申請或已經做出了不許可的決定。
此外,還有1起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規定的不予許可的情形,主管機關已做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
集會遊行示威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建國後所製定的四部憲法都有明確規定。
1954年《憲法》第8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國家供給必需的物質上的便利,以保證公民享受這些自由。
這第一部憲法,不僅賦予了公民的基本權利,並且還要求國家為公民行使這些權利,提供必需的物質上便利。
此後的三部憲法,雖然刪除了為公民行使基本權利提供物質上的便利規定。但在《集會遊行示威法》出台前,公民行使集會遊行示威權,是不用向有關部門申請,也不必經過他們的許可。
“八九”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集會遊行示威法》。
這部只有三十六條條文的法律,竟有三分之二的條文是約束公民權利的行使。這根本不是一部權利法,而是一部管理法。
在奧運期間開設示威公園,無疑是做做樣子給外人看。如果把這也當一回事,只能說你是“很傻很天真”。
(作者: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劉曉原律師)
5 条 关于 "設立遊行示威區,是法制進步體現嗎?" 的评论
评论





沙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集會遊行示威是表達共同意願的活動,而幼童不具有獨立的意志,沒有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不符合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主體條件"
经常看到有很多未成年人参加的集会,那算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