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4日《宁夏日报》报道了一个离奇的案件,由于向原单位讨要毕业证、工资无果,宁夏多维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原职工杨晋山在网上发布博客,讲述自己遭遇要求索赔,没想到惹上官司,在看守所羁押了14个月后,被取保候审。813日,杨晋山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其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均不能以敲诈勒索处理:敲诈勒索情节轻微的;行为人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是基于其他目的而实施的敲诈行为,如晋升、保持同居关系等;为索取债务而进行威胁、恐吓的行为;拾得遗失物后向失主索要钱财的行为等。

杨晋山在离职后,公司不仅没有发给拖欠的工资,并且还扣押其毕业证书。公司的做法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

在无法讨薪的情况下,杨晋山在网上写博文将此事予以曝光,目的无非是要公司补发自己应得工资和要回被扣押的毕业证书。

后来,公司迫于压力补发了工资,发还了毕业证证书。但是,却没有给予任何赔偿。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工单位拖欠职工的工资应给予赔偿。公司无理扣押毕业证书行为,如造成杨晋山难以再找工作,这也是要给予赔偿。

由于没有获得赔偿,杨晋山对公司不依不挠继续追讨。他提出的赔偿金虽然过高了,但这并不构成敲诈勒索。公司的代表与杨晋山达成赔偿协议后,如公司认为赔偿没有依据或过高了,则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予以解决。

这是一起典型的劳动纠纷案,多维药业报警后,公安机关不分清事实,就插手双方的劳资纠纷,这根本没有法律依据。

   多维药业公司是一家大企业,在这起所谓的敲诈勒索案中,他们是凭着企业自身的地位,利用公权力去打击报复劳动者。

杨晋山在北京向企业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在公司代表与杨晋山达成赔偿协议后,多维药业却向公司所在地的永宁县公安局报案。永宁县公安局将其抓获后,又将杨晋山交给了北京海淀区公安分局。海淀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杨晋山刑事拘留。随后,海淀区公安分局又将案件移送给永宁县公安局。

从中可以看出,公司代表在北京“邀请”杨晋山领取赔偿款,这可是经过了精心策划。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将罪名变来变去,检察院还两次撤回起诉。一审法院第一次判决杨晋山有期徒刑三年,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又改判为缓刑。

这一起简单的案件,来来回回折腾一年多结不了案,这说明了什么?如果此案没有问题,还需如此去折腾吗?

有人说,一旦被司法机关抓起来了,要想不被定罪可没有那么容易。不给定罪将你无罪释放了,这可是办了错案,不仅要给予国家赔偿,相关人员还会被追究责任。一些错案和冤案之所以难以平反,主要原因就是这个。

希望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改判杨晋山无罪。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附:博客发文讨工钱被诉敲诈勒索 杨晋山案二审开庭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76653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