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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不让杨佳父亲聘请的律师会见?
作者: 刘晓原 | 2008年07月17日 19:27 | 栏目: 法制时评(434) 点击 | (9) 评论 | 本文地址: http://liuxiaoyuan.blshe.com/post/3388/230796
看了这个新闻后,也许有人就会问,检察院以杨佳“只愿意接受母亲委托的代理律师”为由,不批准杨佳父亲聘请的律师去会见,是不是违反了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
按照上述规定,在侦查阶段,杨佳的父亲可以代为聘请律师。律师凭着杨佳父亲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及律师执业证去看守所会见杨佳。在会见时,征求杨佳是否同意父亲所聘请的律师。
由于警方的行动特快,只用几天时间就侦查完毕了。而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杨佳又指定母亲代为聘请律师,故其父亲聘请的律师,就难以会见杨佳了。
会见杨佳的那个上海的谢律师,是上海警方应杨佳的要求而安排。从媒体报道来看,谢律师只是会见了杨佳,杨佳并没有聘请他做律师。
当案件侦查完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之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5条第三款则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应当由犯罪嫌疑人指定的人办理委托事宜,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指定的人办理。
根据这样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除了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指定的人外,其他人包括亲属还不能代为聘请律师。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一般是允许律师持犯罪嫌疑人亲属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去会见的。在会见时,再由律师征求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聘请的意见。在他同意的前题下,让他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
现在麻烦的问题是,杨佳已指定母亲代为聘请律师。这就意味着,杨佳已“剥夺”了父亲代为聘请律师的权利。
我不知道,检察院是不是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5条第三款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指定的人办理)履行了通知义务,通知杨佳的母亲代为聘请律师?
由于熊律师等人是由杨佳父亲所聘请,所以检察院不批准他们会见。
杨佳这个案件有一个特殊之处,即他所指定的人——自己的母亲,已经被警方带去上海协助调查了,她如何来行使聘请律师的权利呢?如果她还在上海的话,是否允许她回到北京或者到其他城市去聘请律师呢?
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协助警方调查的人,是有人身自由的。不知杨佳的母亲可不可以随时离开上海回北京?如果不能离开的话,她也只能聘请上海的律师。
据媒体报道,今天上午,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已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了公诉。也就是说,案件已移送到了法院,进入审判阶段。
在审判阶段,杨佳本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法院也有义务通知杨佳的母亲代为聘请律师。
杨佳袭警案造成五死六伤,很可能要被判处死刑。
如果杨佳拒绝聘请律师的话,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案件在上海审理,提供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也会是上海的。
有人问,杨佳是否可以拒绝指定的律师为自己辩护?我说,他只能接受不能拒绝。
在杨佳没有聘请律师,又拒绝法院指定的律师辩护时,如有正当理由,法院应当准允。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38条规定,杨佳必须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法院另行指定辩护人。也就是,不能没有律师为他辩护。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检察院是否通知杨佳母亲代为聘请律师?协助调查的杨佳母亲是否有很大的自由行驶权利?看了刘律师的文章,理解了这两点,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