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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滥铐记者,咋能内部处理了事?
作者: 刘晓原 | 2008年03月21日 13:36 | 栏目: 法制时评(196) 点击 | (0) 评论 | 本文地址: http://liuxiaoyuan.blshe.com/post/3388/177746
事发后,黄贝派出所及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均承认警察做错了,罗湖区委书记对此事也很重视,指示要严肃处理肇事警察。最新的消息显示,两名施暴的警察已被停职,“将按警队内部管理程序处理”。
这又是一件侵犯记者合法权益的恶性事件。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能迅速对施暴警察进行处理,这表明了他们“知错即改”决心,不“姑息养奸”的态度。
但我以为,这种“大事化小”的内部处理方式,并不能真正起到震胁作用。警察作为执法者,对新闻记者进行辱骂、威胁、推搡和殴打,且反铐记者近两小时,严重侵犯了记者的人身权和采访权,同时也触犯了《刑法》,涉嫌非法拘禁和滥用职权犯罪。
按照法律的规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渎职行为,检察机关有权进行监督。如涉嫌犯罪,则应立案侦查,追究警察的刑事责任。遗憾的是,却不见检察机关“发声”。
记者采访遭殴打事件时有发生,早已不是什么新闻。记者采访遭警察殴打,也不是第一次了。据媒体报道,2002年1月5日,山东《济南时报》和《山东青年》杂志社的记者,赴宁阳县孟村调查有关村支书涉嫌贪污、欺压村民的事件。在县委宣传部办公室内,他们竟然惨遭警察的暴打。
警察作为执法者,本应严格执法,既使记者的采访,对其执法造成了妨碍,也应按法律规定,采取合法手段进行处置,而不能使用辱骂、威胁、殴打来阻止记者采访。
警察敢公然辱骂、威胁、殴打采访记者,除了自身的执法素质低下外,主要还是特权和霸气在作怪。依照法律规定,警察在执法中享有一些特权,这本是无可非议的。但是,特权并不是不受限制的。如果滥用了特权,侵权了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人们常说,新闻记者是无冕之王。当他们的人身权和采访权,同样会遭到警察的侵犯时,你还会说他们是无冕之王吗?
警察殴打记者事件,受到伤害的不仅是记者个人,同样伤害到了新闻行业。因此,如果只是对打人警察作内部处理,让他们停职或向记者赔礼道歉,给一点医疗费用,就算了结完事了。我想,这类事情肯定还会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