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下午,市一中法院常书记员给我打电话,通知我在3月11日下午二时四十分到第四谈话室谈话。从2007年9月20日递交上诉状,到3月11日正式找我谈话,让我等待了近半年时间。

    今天下午,我如约来到一中院。等到下午三时十分,才开始进行谈话。

   主审法官在谈话之前也许没有看案卷,我进入谈话室后,他默不作声地翻着案卷。看了一会儿,他要我先说一下上诉理由。我谈了三点上诉理由,特别强调一审法院程序违法问题。    

    我的案件是2007年8月16日立案的,8月29日,民事审判庭马法官的书记员给我发了举证通知书,确定在10月8日下午一时三十分到法院第51法庭交换证据。9月12日,海淀区法院立案庭通知我去谈话,给了我一份裁定书,称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书上署名的审判员和书记员都是立案庭的。

    这种做法,程序严重违法。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案件立案后,立案庭应当在七日内对案件进行审查,如发现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裁定不予以受理,而不是裁定驳回起诉。如案件转入审判庭,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应由审判庭加以审查。如要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139条第二款规定,裁定书应由负责审理此案的审判员和书记员署名。因此,一审法院由立案庭在裁定书上署名,且是驳回起诉,明显超越职权,属于程序违法。

    法官听了我的上诉理由后,问我写的是什么文章?我说写的都是法制时评。他拿起一份看了看,马上又说,此案还没有涉及实体问题,只是程序问题,等合议庭合议后再作决定。说完后,他起身就走了。

     法官走后,我问书记员,以前有人打过这样的官司吗?书记员说,不知其他法官有没有处理过这样的案件,反正我是没有遇过。她也问我,你写的是什么文章呀?我笑着回答,是时评文章。为何会删除你的文章呢?我说,自己也不明白,他们只告之“因某些原因,不便发表”。我告诉她,这些文章在最高检察院主办的正义网法律博客,都可以公开发表的,有些文章还能在最高法院主办的中国法院网论坛发表。被上诉人为何会隐藏我的文章,这我就闹不明白了。

    签完笔录后,我问书记员,下次会不会开庭,她说可能不会开庭了,但我们会按程序办的,这你可以放心。

    法官与我谈话时,并没有问我是否要审请回避,也没有告之当事人权利。也许他知道我是律师吧,不用告之也知道(笔录中却写上了已告之这些权利)。

    我明显感觉法官对此案的冷若。在法官的眼里,会为这等小事打官司的人,肯定是一个刁民。也许他会认为,这种维权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还给法官增加了麻烦。

    刁民也好,良民也罢,为这种小事提起诉讼,那可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法官与我谈话不到十五分钟(包括看案卷时间在内),再算上等候签笔录的时间,我在谈话室呆了不到三十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