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的《京华时报》以“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表示,许霆案一审量刑明显过重”为题,报道了姜副院长对许霆“恶意取款”案的看法和评论。

   姜兴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广州许霆案”属于恶性取款,定罪判刑是应该的,但这是一个特殊的盗窃案件,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显然是不合适,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姜兴长还说“就我了解的情况来看,许霆案是比较特殊的,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不大合适,判盗窃罪还是可以,一审判无期明显是判重了-------”。

    姜兴长接受媒体采访时,其身份不仅是全国人大代表,还是最高法院副院长。其对基层法院未生效判决公开发表看法,且对案件进行定性,指责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他的做法,不仅与身份不符,而且还涉嫌干扰基层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也违反了法官执业操守,实为不妥!

    许霆“恶意取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生效判决作出前,是不能轻易下结论的。既使一审判他有罪,还有一个二审程序,二审也有可能改判其无罪。

    案件还在审理中,最高法院领导就向媒体公开表态,称“定罪判刑是应该的”,这等于是给案件作了定性,认定许霆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只是“判处盗窃金融构构罪显然是不合适”而已。负责此案的一审法院,而有二审法院,知道了最高法院领导的意见后,该如何去独立审案?由于有了最高法院领导的表态,基层法院敢作无罪判决吗?

      姜副院长还指责,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他没有参与审案,也许只是听了汇报,怎么就得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一)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二)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三)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按照上述规定,姜副院长向媒体公开发表对许霆一案的看法和评论,显然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06912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肖扬院长就法官接受媒体采访一事特别强调,法官应当慎言,未经批准,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应擅自接受记者采访,或在新闻媒体上对重大敏感问题发表议论。

    姜副院长是在人大会上接受媒体采访,这不属于“擅自接受记者采访”。但是,别忘了他还是最高法院的副院长,而许霆案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此案争论的焦点,是构成犯罪,还是不构成犯罪问题。在构成犯罪的情形下,还有一个量刑问题。因此,他对基层的未决案件公开发表看法和评论,不仅会使一、二审审判失去独立性,也违反了最高法院自己制定的职业道德准则和新闻纪律规定。

    《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和团体、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第5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我以为,这个干涉,不仅是指来自外部的干涉,同时还应包括来自上级法院不符合法律程序的干涉。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法院发现基层法院的案件判错了,在被告人上诉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二审程序进行改判。二审判决错了,可以启动再审程序进行改判。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基层法院对案件定性和量刑不准时,往往先请示上一级法院再作判决,这样做的好处可以避免错判的风险,也不用担心被告人上诉,由于案件是经过请示上级法院的,既使被告人上诉了也不可能改判。如此一来,二审或者是再审程序就形同虚设了。

    对存在争议的案件,上一级法院的法官,特别是法官领导,请别轻易“发声”。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