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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师协会召开“致孕妻死亡事件”研讨会
作者: 刘晓原 | 2007年11月29日 08:58 | 栏目: 法制新闻(116) 点击 | (2) 评论 | 本文地址: http://liuxiaoyuan.blshe.com/post/3388/132459
我以前经常代理患者与医院打医疗纠纷官司,平时也会给协会主办的报纸写点文章,协会人员特邀请我参加了会议。
与会人员中有三名律师,唯独我是一个专门替患者告医院的律师,我从来没有担任过医院的代理人。
这次研讨会的议题有五个,一是发生这种事的根源是什么?二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有规定,医疗机构为患者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应当征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且签字。同时又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如何理解该《条例》及相关法律的特殊性,并在实际操作中实施?三是否应该赋予医生强制治疗权?四是免责制度的建立是否可能?或者有条件的建立?五是应急医疗法律救助建立的可能性。
与会医疗专家和学者,针对此事件并围绕议题发表了各自的看法。他们的共识是,医院对“孕妻之死”没有责任,医院在肖志军签字不同意做剖腹产情况下,不施行手术也没有违规,不应该将强制治疗权赋予给医师。
对肖志军“致孕妻死亡事件”,我也一直在关注,为此写过四篇博文。有的博文,还获得了新浪博客、搜狐博客、新华博客的推荐。
由于我没有替医院“主持公道”说好话,招来了不少谩骂声,还有人在留言中用骂娘的话攻击我。
我在发言中说,从现行的法规来看,朝阳医院在手术签字环节,基本上符合规定。肖志军自称是李丽云丈夫,当时公安机关也是这样认定,病人也是由肖志军送进医院的,医院要肖志军签字同意手续,这做法没有错。虽然现已证实肖志军不是李丽云合法丈夫,两人属于同居关系,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肖志军也是属于“关系人”。在肖志军不同意手术时,医院还通过公安机关查找李丽云的父母,并向卫生行政部门作了汇报,在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答复后,没有强行手术抢救。医院在这个环节的工作,还是比较到位。
但是,我仍然认为该院存在医疗过错,问题出在诊治环节上(在此不具体细说)。
我以为,这起事件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有两个,一是医患之间不信任;二是国家没有对农民工和农民医疗保障,没有对困难群体的救治制度。
如果有了这些保障制度,肖志军妻子怀孕后不可能不去医院做孕期保健,患了重感冒后也不可能会一直拖着,以致酿成了大病。
有人认为,既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师负有救死扶伤,对危急病人进行救治义务。在家属不签字的情形下,也应当进行手术抢救。患者的生死权,不应由家属来决定,应由医师来掌握。
这种观点,其实是说要赋予医疗机构和医师对患者的强制治疗权
对此观点,我不完全赞同。
我认为,除非没有家属在场,又必须紧急抢救,否则医疗机构在家属不签字情况下,医疗机构无权进行强制特殊治疗。理由是:
从民事法律来看,患者到医院治病,双方之间达成的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和家属(当患者是未成年人、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意识不清时)有选择治疗权。他们有权选择手术治疗,还是保守治疗,还是放弃治疗。
医院只是一个服务机构,医师只是专业服务人员,无权强迫患者接受某种特殊服务。
除了特殊情形,如将强制治疗权赋予医疗机构,同样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因为对危重病人的紧急救治,并不是象一些媒体所说的那么简单,以为只要做了手术不仅可以保命,还可以完全康复。
试想一下,手术抢救后,只挽救了一条生命,但是造成了严重后遗症,如严重的瘫痪之类的残疾,或者植物人,这个后果到底由谁来承担?由家属来承担吗?可家属是反对手术治疗的。由医院承担吗?紧急情况下的救治造成的严重后果(在没有违反操作规范情况下),医院是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那么,这个责任只能由国家承担了,但是国家显然也是不干的。
所以,我赞同在病人已失去表达情况下,只要有家属在场,手术就应当取得家属的同意。如果家属不同意,医院就无权强制治疗。如家属拒绝签字或者签字不同意,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家属来当承担。
也许有人会说,如家属故意不签字,其目的是为了要造成患者死亡呢(这种情况是有可能发生)呢?我想,如出现了这种情况,产生了这样的怀疑,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查处,并追究家属责任。
医师协会有人问我,你们代患者告医院,法院都会判赔吧?我说,那不是这样的。患者要想打赢官司,太不容易了。她反问我为什么呢?我说,问题就出在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鉴定难公平公正呀!
我代理过很多起医疗纠纷,告过北京多家著名和不著名医院,官司能得到预期目的,却不多很少。有法官曾经当面对我和当事人说:“法官不懂医学,只要经过鉴定,有责任我就按责任大小判赔,没责任就驳回”。法院的判决,完全依赖于鉴定,一旦鉴定不公平,当事人能得到合理赔偿吗?
据媒体报道,李丽云父母现在只起诉医院,而不将肖志军一起告上法院,我个人认为这个诉讼策略有一些问题。如果只告医院,结果肯定不理想。按我的思路就是将肖志军和医院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如将肖志军也告上法院去了,这案件绝对不可能会被驳回,法院也一定会判肖志军承担比较大的责任,由于患者之死医院存在诊治方面的过错,法院必能会判医院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话,由于肖志军太穷无法赔偿,最终还是由医院来承担了。如只告医院,被驳回起诉的可能性很大,既使会判也不会有多少钱。
进入诉讼后,法院会要求原、被告对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按照举证责任倒置举证原则,医院很可能会提出医疗事故鉴定,以证明李丽云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造成,医院在诊治过程中也没有过错。
在这种情况下,如原告表示同意做医疗事故鉴定,这将对原告十分不利。理智的选择是,被告提医疗事故鉴定,原告则提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按北京市高级法院规定,此时先由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如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且医疗事故鉴定又认为医院没有过错情况下,法院仍然要按原告的申请,继续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这个鉴定由社会上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一旦司法鉴定认为医院有医疗过错,法院就会按过错责任大小进行判赔。
我认为,这些医疗纠纷由医学会来鉴定,会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挽救生命比追究任何人的责任其实都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