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我给京城某报记者打电话,询问博客纠纷案什么时候报道,她说第二天能见报。

    此前,她给我打电话说,报社已同意报道了,要求对我进行采访。接受采访后,她还发来短信嘱咐我别找其他媒体,我心里想就是找了京城其它媒体,别人也是不给报的。

   11月20日,我买了该份报纸,没有看见报道,于是在网上搜索,竟然在《河南商报》网上看到了报道,据称该文章来自北京某报。报上没有,而《河南商报》却称来自该报。

    我立即给记者发短信询问,她说稿件已在昨天交给了编辑,不知为何没有刊登,要问问才知道。不久,她回电说,不好意思,此案还是不让报道。我说,是不是搜狐公司走了关系,想阻止报道吗?她回答说,那可不是,其中的原因不说你也明白。至于《河南商报》怎么用了此稿,她也不清楚。她还说,原稿件写了一千五百多字,《河南商报》网刊登是节选稿,不到五百字。

    我无法明白的是,一起小小的博客纠纷案,有关部门竟然如此“敏感”,不让媒体报道?到底是谁在阻止该案的报道呢?

    我的案件立案后,海淀区法院刚开始很认真对待这个案件,因为这毕竟是一个新型案件。因此,在立案后的第十三天(8月16日立案),即29日给我发了举证通知书,并且还给了一个多月的举证期限(10月8日交换证据)。

    在发了举证通知书的第十四天,海淀区法院立案庭突然通知我去谈话,我到了立案庭后,话没有谈几句,就给了我一份由立案庭审判员和书记员署名的裁定书,以我的起诉不符合法院受理条件为由,予以裁定驳回。

   海淀区法院是全国优秀法院,法官的素质都比较高。他们应该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即: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以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海淀区人民法院给我的是驳回起诉裁定书,怎么能由立案庭李副庭长和书记员在裁定书上署名呢?这不是明显违反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吗?

   案件转入了民事审判庭,且发了举证通知书,仍然由立案庭审判员来驳回起诉,难道海淀区人民法院不懂法律程序吗?我想肯定不是这样的。他们之所以敢违反程序,也是有难言之隐吧?

  从9月20日我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至今已两个月了。两个月来,我没有接到一中院任何通知,也没有该案的任何消息。不知此案二审能不能在今年结束?对此案二审结果,我已不抱什么希望,很可能是“凶多吉少”。

      有了人为因素干涉,案件那有获胜的可能呀?

 附:《河南商报》报道:http://news.5s5w.com/16/2007/20071120_1205066.shtml

    搜狐删除博客文章惹官司 原告认为删帖不说明理由是违约行为

   商报讯“我的博文内容不反动,也不黄色,为何要锁定和隐藏呢?”因为自己的9篇博客文章被无故删除,北京律师刘晓原将搜狐网站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恢复。此案是全国首例因博客文章被锁定隐藏而提起的维权案。
  2006年2月25日,刘晓原在搜狐网注册了一个实名博客。注册时,他在网上签订了被告制定的格式协议,即“搜狐博客用户发布信息协议”。
  今年6月以来,刘晓原发表在博客中的《如果邀请函不是伪造的,副检察长会因公款旅游“下台”吗?》《贪官玩弄女色,就等于玩火自焚吗?》等9篇文章全部被被告锁定,不让显示在博客页面上,也不说明任何理由。
  刘晓原认为,他在搜狐网上注册博客后,双方就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他享有在自己博客上发表文章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不违反被告管理规定的义务。9篇博文既不反动,也不黄色,完全符合“搜狐博客用户发布信息协议”规定。对方擅自将博文锁定,明显构成了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