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1月18日《扬子晚报》报道,被告家属为阻止法院正常开庭,先是殴打受害者家属,再堵法院大门,以跳楼的方式威胁法院,不准开庭审理。昨天,河南周口6警察集体杀死李胜利一案出现戏剧化的一幕,不得不改期再审。此事在全国法院系统中第一次发生。

    此前《华西都市报》报道称,9月11日,河南周口警察杀人案二审时,3名被告人在法庭上耍横,休庭时三名被告人家属鼓掌欢呼,并大声喊叫:“坚持住,我们一定给你们翻案!”。被害人李胜利父亲当场被气得心脏病发作,第三天去世。

   看了这两个报道后,我真为法院的无能和“软弱可欺”,感到耻辱!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第十一条规定,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第十二条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用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90条规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

《刑法》第309条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按照上述规定,被告人的家属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也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规定,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犯罪。由于被害人家属被打伤,如构成了轻伤,还涉嫌故意伤害犯罪。

    对被告人家属大闹法院,为何法警不予以制止?为何公安机关也不予出动,来制止被告人的闹事行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难道这是一起冤案,法院、公安都怕了吗?

这次是二审第三次开庭,由河北省高级法院审理。被告人曾在法庭上“耍横”,其家属也曾经闹过,这个情况两级法院十分清楚。再次开庭时,两级法院就应当考虑到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制订防止突发事件发生的预案,做好各项防范工作,以保证法院开庭的正常进行。  

     现在出事了,法院束手无策,只好以推迟当天所有开庭的案件办法来应付,这个后果,除了被告人家属要承担外,法院也有逃不脱的责任。我以为,如果因为被告人的闹事而造成案件(包括其他案件)无法开庭,法院应当赔偿当事人及律师的误工费和交通费等损失。

    警察杀人受审,其家属敢大闹法院,打伤受害人家属,气势如此地嚣张,法警却不敢及时制止,造成法院不能正常审案严重后果,难道杀人警察还有的后台在支持吗?这个事件,不仅使两级法院蒙羞,也使法律失去了尊严。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附:周口警察杀人案被迫停审被告家属打伤死者家属

    http://news.sina.com.cn/c/l/2007-11-18/02341433027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