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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转自10月30日《人民政协报》B1版,作者顾磊,系该报记者) | “我们希望无条件的‘同命同价’” |
| ——一起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案胜诉背后的期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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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政协网 www.rmzxb.com.cn 日期:2007-10-30 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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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23日,刚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拿到判决书的胡海香,有点如释重负的感觉。 去年10月,胡海香在北京打工的丈夫陶红泉因为车祸不幸离世。胡海香和亲属们状告肇事者,要求按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但因陶红泉为农业户口,此请求没有得到一审法院支持。今年10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院在查明陶红泉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在北京后,终审改判其赔偿与城镇居民“同命同价”。 自去年12月至今,两次诉讼持续了10个月,胡海香和亲人最终获得了“胜利”。 10月24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在这个背景下,这起“同命同价”赔偿案引来众多媒体关注。作为此案的代理律师,刘晓原在胜诉之后,心中颇不平静。 “希望能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2006年10月16日23点,北京市朝阳区大黄庄附近,陶红泉驾驶着三轮摩托与一辆卡车相撞并当场死亡。 从1995年到事发当晚,11年来陶红泉一直在北京从事屠宰和鲜肉批发工作,他平时就租住在大黄庄附近的一处民房里。对于这起事故,朝阳区交通支队很快认定,陶红泉与卡车的驾驶员负同等责任。 远在江西省南昌县塘南镇的家人听到这个消息,顿时被悲痛笼罩。陶红泉是家里的“顶梁柱”,为了获得合适的赔偿,妻子胡海香认为自己的丈夫在北京打工多年,死亡赔偿金理应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 两个月后,胡海香找到了北京市亿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希望能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 身在法律界多年的刘晓原深知此举艰难,但还是接过了这个“担子”。“交通事故赔偿的同命同价,这是国内法律界为之呼吁多年的目标。我接这个案子,不单是为了帮陶红泉的亲属争取利益,更重要的是我希望案子的最终胜诉能为实现这一目标起到作用。”刘晓原说。 始料未及的一审 尽管理由充分,自信能打赢官司,然而,一审判决的结果让刘晓原和抱强烈希望的陶红泉亲属遭受打击。 2006年12月25日,包括胡海香在内的6名陶红泉的亲属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肇事车所属单位及车辆承包人。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其中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的标准要求死亡赔偿金17万余元。 今年3月,一审判决的结果为:经法院认定,陶红泉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在京无固定工作、住所及收入,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22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7万余元。 对此,刘晓原觉得不可理解:“陶红泉在北京打工11年,租住在大黄庄附近,在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家屠宰厂打工,并且死前还承包了一个鲜肉批发的摊位,判决结果显然是不合理的。” 刘晓原与胡海香于今年4月2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命同价,是我们提出诉讼的最初出发点,也是最终想要获得的结果。”刘晓原说。 终于获得“同命同价”的赔偿 从4月初上诉到10月23日获得结果,刘晓原和胡海香的艰难上诉持续了6个多月。这一次,他们赢了。 刘晓原要求“同命同价”的依据有两点。首先,陶红泉在北京务工多年,有证据证明他从事的是非农业劳动,“我认为农民是职业,而不是身份,因此陶以前是农民,现在不再是农民了。他在北京是有固定工作和收入的人。”其次,陶持有有效的暂住证,能证明他在北京居住超过1年,且有缴纳住房租金的发票,因此,在北京也有固定住所。 正是这两点,获得了二审法院的认可,判决结果最终倾向了原告一方。 胡海香满意地回了老家。然而,刘晓原却不能平静。 刘晓原已经不是第一次打这类官司了。去年,甘肃省在京务工人员李秀能在北京因交通事故致死,刘晓原代理了此案,当年10月20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做出判决,法院判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相关标准予以确定,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各项损失近47万元。此案被媒体称为北京市首例按照城乡“同命同价”原则判决的案件。 刘晓原疑惑的是,这两个案件情况基本相同,且一审都在朝阳区人民法院,结果却截然相反,这是为什么? “我认为,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刘晓原说。 有限的“同命同价” 两起“同命同价”诉讼的成功,在刘晓原看来,除了充足的证据外,他还有一个“法宝。” 最高法院民事一庭曾于2005年发布《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其中明文规定:“在城市经商、居住,其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我认为,这是我在法律上胜诉的根本依据。”刘晓原总结说。他认为他的胜诉经验于此类案件具有普适性,但结果仍然是有限的“同命同价”。 “最高法的这个司法解释固然是前进了一大步,但仍然是有条件的,比如要求在城市中有固定工作、收入和住所。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我们期待无条件的‘同命同价’”。刘晓原建议,此类事故的赔偿标准可以向《国家赔偿法》中关于国家对公民进行赔偿的标准看齐,“按照上一年度全国职工人均工资水平确立统一的赔偿标准,不分城乡。” 近年来,针对“同命同价”,国内一些地区已经做了很多尝试。一位研究法律的学者如此总结:“要完全实现无条件的‘同命同价’,从根本上要破除的是城乡二元化的户籍制度。” 编者按: 交通事故赔偿金的“同命不同价”已经是社会上热议多年的话题。 所谓“同命不同价”,指的是199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办法根据受害人的户口类别将受害人分为“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据此通用不同的赔偿标准。虽然这个办法已从2004年5月1日起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所取代,但最高人民法院却在同日出台了一个《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确定。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多是根据受害人相应的“身份”来“对号入座”。 无论是农民还是非农民,他们的生命都是珍贵的,应该被公平对待。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民工长期工作生活在城里,而有的城里下岗职工却到农村去创业,农业和非农业人口的界限已经越来越模糊。仅凭一纸户口来区别城里人乡下人既不实际,更不公平。尽快消除城乡差别,实行统一赔偿标准已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让人欣喜的是,“同命不同价”现象已在一些地方艰难“破冰”。目前已经有安徽、山东、广西、河南等地规定,农村、城镇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其赔偿金等可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一些地方法院不时作出的“同命同价”判决,更是让人们看到了“冰雪消融”的希望。我们期待“同命同价”能在全国早日完全实现。 图: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陶红泉一案作出“同命同价”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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