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我在新华网看到一篇《报告解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文章指出,我党一贯主张社会公平正义,为此奋斗了八十六年。

   看了这篇只讲大道理的文章后,作为一名中共党员,我真不知该说些什么好。

   但我还是有话要说,说一说“同命不同价”所反映出来的不“公平”问题。

   此前的11月15日,媒体报道了“重庆女孩之死没有得到同命同价”判决的新闻。正是这个案件,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同命不同价”赔偿。此后,全国有些省市开始实行有限的“同命同价”判决。

   我所代理的三起死亡赔偿案件,法院虽然支持了“同命同价”,但是都是附有条件的“同命同价”赔偿,并不是真正意思上的“同命同价”。

   我以为真正的“同命同价”赔偿,就不能以户籍为依据,应不分性别、年龄、职业、身份,只要其被侵权死亡了,其“生命价值”都应当是一个“价”,没有什么高低贵贱之分。

   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当生命被侵权消失后,依照法律规定,侵权人就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这个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的生命消失而产生的。此时,无价的生命似乎又成了无价了。但是,这死亡赔偿金,却不是赔偿给死者的,而是给其直系亲属。死亡赔偿金,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属于精神抚慰金范畴。也就是说,当一个人因他人侵权失去生命后,其亲属精神上会受到很大打击,死亡赔偿金就是用来对他们精神上的抚慰。

   这样看来,死亡赔偿金以户籍分不同赔偿标准,难道是农村人死了,其亲属精神上的痛苦就轻,而城市人死了其亲属的精神上的痛苦就重吗?

    如果不是这样,为何要分不同标准?难道是以人的成长成本为依据吗?如果是这样,一个城市小孩子死了,与一个农村中年人死了,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小孩子的死亡赔偿金,却要高于那个农村壮劳力的,如一定按成长成本来计算,那个人的失去,对家庭造成的损失更大?

    其实,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在现实中是难以细化各种情况,那么为何不可参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金实行全国一个价呢?

   广大的农民,是当年中国革命的主力军。全国解放后,农民的政治、经济地位是那么的低下,无法与工人及其他阶层相比(除了地主)。在政治权利上,他们的选举权也只有城市居民的“四分之一”[1995年以前分别是:四分之一(选举县乡人大代表)、五分之一(选举省市人大代表)、八分之一(选举全国人大代表)],他们也不能象城里人一样,可以参加工作就业。改革开放后,农民的地位比以前有所提高,但与城市居民及其他阶层相比,仍然是处于最低层,城乡差别也是越来越大。

农民占中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如果在同一制度下,农村居民不能与城市居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政治和经济权利,就连死亡赔偿金也因户籍而“贬值”,这又如何来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今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与陕西代表团座谈时,向全国人大代表承诺,称会议结束后最高法院将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与解决司法实践中“同命不同价”判决问题。“两会”已经结束八个月了,却不见审判机关出台新的解释。

    我认为,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是要通过具体的法律和政策来体现的,只作承诺,没有具体措施,这仍然是在纸上谈兵。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